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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7民初23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双龙与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双龙,张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2328号原告:王双龙,男,198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张鹏,男,199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王双龙诉被告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后,原告王双龙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由于王双龙提供的被告张鹏的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王双龙要求先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双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双龙负担。审判员  庄传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涂爱宝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