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7民初23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双龙与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双龙,张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2328号原告:王双龙,男,198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张鹏,男,199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王双龙诉被告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后,原告王双龙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由于王双龙提供的被告张鹏的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王双龙要求先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双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双龙负担。审判员 庄传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涂爱宝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