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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2民初34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阳江市万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沿海、谢先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市万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沿海,谢先兰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3410号原告:阳江市万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广湛公路以北铜鼓湾04、05、06号。法定代表人:沈炽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文华,广东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沿海,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阳江市江城区,现住江城区,被告:谢先兰,女,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阳江市江城区,现住江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江市万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沿海、谢先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江市万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江市万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0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阳江市万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龙高人民陪审员  冯宏竞人民陪审员  林天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婷书 记 员  冯奕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