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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91行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河南讯发防水有限公司与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讯发防水有限公司,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在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591行初168号原告河南讯发防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01号6幢23层2308号。法定代表人任建国,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中兴东大街115号。法定代表人田德荣,男,该局局长。第三人郑在成,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郸县。本院在审理河南讯发防水有限公司诉被告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中,河南讯发防水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改变行政行为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讯发防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讯发防水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石磊审 判 员  王晓洁人民陪审员  李伟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凯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