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4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华怡鑫与左洪权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怡鑫,左洪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4执354号申请执行人:华怡鑫(又名华怡薪),女。法定代理人:华山,男。被执行人:左洪权,男。关于华怡鑫申请执行左洪权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的(2017)湘3124刑初5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华怡鑫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2017)湘3124刑初5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保学审判员 石宗云审判员 向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