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5民初37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与王爱玲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王爱玲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初3785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住所地永春县桃城镇城南街2号。代表人:许凌峰,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修腾,男,该公司员工。被告:王爱玲,女,成年,汉族,住永春县。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与被告王爱玲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玉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