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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69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朱某与郭某1、郭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郭某1,郭某2,段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6929号原告:朱某,男,199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张婉君,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1,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郭某2,女,1992年5月13日,汉族,蒙城县,被告:段某:女,1969年11月6日,汉族,住址同上,朱某与郭某2、郭某1、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朱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申林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雯静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