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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肖爽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4刑初637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爽,男,1998年12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公诉机关以长岳检刑诉[2017]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爽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1、被告人肖爽于2017年2月11日凌晨,伙同肖某(另案处理)来到长沙市岳麓区含浦镇白鹤家园小区21栋附近,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杨某停放在该处价值人民币2730元的白色劲野牌JY125T-21C型摩托车1台。2、被告人肖爽于2017年4月10日凌晨,伙同肖某、李某、谢某(均另案处理)来到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万科梅溪里郡小区附近的中国电信梅溪湖营业厅,趁无人之机,盗得营业厅内现金人民币120元及价值人民币230元的乐视堂Q50蓝牙耳机2对。案发后,被告人肖爽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7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肖爽具有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初犯;其家属能代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肖爽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上的刑罚。被告人肖爽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爽犯盗窃罪的事实清���,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肖爽有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性小,当地基层组织愿意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爽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慧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