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行终6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桂芝因被上诉人南京市秦淮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建行政强制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桂芝,南京市秦淮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1行终6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桂芝,女,1950年1月13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御道街33-29号。法定代表人冯尧,南京市秦淮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苏昊,南京市秦淮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上诉人张桂芝因被上诉人南京市秦淮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建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7)苏8602行初5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桂芝���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张桂芝申请撤回上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桂芝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桂芝负担。本裁定为���审裁定。审 判 长 郝莉坤审 判 员 魏法永代理审判员 周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艳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