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郑芬梅、刘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芬梅,刘杰,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130号申请执行人:郑芬梅,女,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被执行人:刘杰,男,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李娜,女,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郑芬梅与刘杰、李娜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16执211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玉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丛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