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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52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高熙德与被告郯城县港上镇港镇港上三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熙德,郯城县港上镇港上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5219号原告:高熙德,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港上镇港上三村,居民。被告:郯城县港上镇港上三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高丙刚原告高熙德与被告郯城县港上镇港镇港上三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高熙德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熙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熙德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高熙德负担。审 判 员  朱 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景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