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23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保根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3刑初127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保根,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于江西省安义县,汉族,初中文化,汽车司机,家住安义县。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2017年7月24日被安义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8月8日被安义县公安局以涉嫌犯盗窃罪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义县看守所。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刑诉〔2017〕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刘保根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丹华出席法庭,被告人刘保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5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刘保根驾驶一辆货车装运货物防火门从安义县盼辉门业有限公司来到南昌职业学院。刘保根在校内等待工人过来搬运防火门的期间,见该校工作人员正在对学生在校内随意停放的自行车、电动车进行清理,便趁人不备,将被害女生杨某停放在该校学生宿舍13栋楼下的一辆美雅途牌极光36V型两轮电动车搬上其开来的货车里盗走,后将该电动车藏匿于自己家中。经安义县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728元。当日,���害人杨某发现电动车被盗后,即向该校保卫科报告,经调看监控视频,发现系一男子作案。后校保卫科向安义县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被告人刘保根有重大作案嫌疑,于同年7月24日将被告人刘保根传唤到案。被告人刘保根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并交代了被盗电动车的藏匿地点。后公安民警在刘保根的家中扣押了被盗的电动车并发还给被害人杨某。另查明,被告人刘保根曾因犯盗窃罪,2016年1月22日被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2017年7月24日被安义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8月8日被安义县公安局以涉嫌犯盗窃罪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保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刘某、胡某、��某、张某的证言,安义县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刘保根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安义县公安局检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刘保根的供述,被告人刘保根的户籍登记信息,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安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保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二轮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72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保根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如实交代了赃物的藏匿地点,被盗电动车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曾有盗窃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保根因本案被行政拘留的期间应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保根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乐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