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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24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姜洪成与王飞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洪成,王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1466号原告:姜洪成,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满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王飞,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满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姜洪成诉被告王飞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姜洪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洪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洪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文举审 判 员  高海燕人民陪审员  门吉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