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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黄琳与嘉兴博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黄琳,嘉兴博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宣伟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4民初668号原告:陈黄琳,女,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嘉兴博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于城镇西首*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33695457X7。法定代表人:陈黄琳。第三人:宣伟明,男,196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张峻,海盐县海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黄琳诉被告嘉兴博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宣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嘉兴博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宣伟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黄琳撤回对被告嘉兴博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宣伟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陈黄琳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垲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