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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冉燕与谭少礼、谭绍卫、陈丙才、谭绍伟、陈杰、陈炳祥、周仕华、陈丙亮荒山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燕,谭绍礼,谭绍卫,陈丙才,谭绍伟,陈杰,周仕华,陈丙亮,陈炳祥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初976号原告:冉燕,女,汉族,1974年8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岗(冉燕丈夫),男,汉族,1967年7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光明,四川森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210397680。被告:谭绍礼,男,汉族,1965年5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谭绍卫,男,汉族,1970年3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陈丙才,男,汉族,1964年5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谭绍伟,男汉族,1966年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陈杰,男,汉族,1986年11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周仕华,男,汉族,1960年5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陈丙亮,男,汉族,1972年6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以上7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太军,盐边县渔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人员,执业证号32303021100177。被告:陈炳祥,男,汉族,1969年10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冉燕诉被告谭少礼、谭绍卫、陈丙才、谭绍伟、陈杰、陈炳祥、周仕华、陈丙亮荒山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冉燕于2017年10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谭少礼、谭绍卫、陈丙才、谭绍伟、陈杰、陈炳祥、周仕华、陈丙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燕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冉燕负担。审判员 :严天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段雨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