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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宜昌市红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宜昌市雅兴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关公坊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市红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雅兴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关公坊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当阳关公坊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06民初1538号原告:宜昌市红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人广告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420500615572785N),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38号九州大厦A座1718室。法定代表人:牟宗友,红人广告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宜昌市雅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兴商贸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695122302L),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金凤朝阳2-103号)。法定代表人:周洁,雅兴商贸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义生,男,汉族,1962年1月16日生雅兴商贸公司员工,住宜昌市夷陵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湖北关公坊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关公坊酒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352136802),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法定代表人:秦道禄,湖北关公坊酒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先庆,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湖北当阳关公坊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阳关公坊酒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0554040538),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三里港村。法定代表人:秦道禄,当阳关公坊酒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告红人广告公司与被告雅兴商贸公司、湖北关公坊酒业公司、当阳关公坊酒业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易仁竹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汪青青、人民陪审员李先伸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红人广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牟宗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被告雅兴商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义生、湖北关公坊酒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秦道禄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先庆、当阳关公坊酒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秦道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红人广告公司诉称,自2014年以来,原告一直代理被告的“关公坊”广告发布业务。具体情况如下:一、2014年,原告及湖北中华鲟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华鲟公司)分别与宜昌市三峡稻花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稻花香传媒公司)多次签订《广告发布合同书》,发布“关公坊”广告。截止2017年1月4日,稻花香传媒公司共拖欠款项1374690元。其后,中华鲟公司将其对稻花香传媒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原告,稻花香传媒公司出具付款委托书,委托被告雅兴商贸公司直接向原告支付。二、2015年,原告及中华鲟公司、宜昌红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一文化公司)分别与雅兴商贸多次签订《广告发布合同书》,发布“关公坊”广告。截止2017年2月10日,雅兴商贸公司共拖欠款项共计5180935元。其后,中华鲟公司、红一文化公司将其对雅兴商贸公司的到期债权共计3750000元全部转让给原告。三、2015年,宜昌市红果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果广告公司)与雅兴商贸多次签订《广告发布合同书》,发布“关公坊”广告。截止2017年2月17日,雅兴商贸公司共拖欠款项537860元。其后,红果广告公司将其对雅兴商贸公司的到期债权共计537860元全部转让给原告。四、2016年,原告与被告雅兴商贸公司多次签订《广告发布合同书》,发布“关公坊”广告。截止2017年2月10日,被告雅兴商贸公司共拖欠原告款项8480200元。原告与被告雅兴商贸公司分别于2017年2月14日、2月17日进行对账,被告雅兴商贸公司确认自2014年起至2017年拖欠原告广告发布费共计15599348元。因被告湖北关公坊酒业公司、当阳关公坊酒业公司与被告雅兴商贸公司系关联公司,三被告在管理、办公、人员和财务上混同,被告湖北关公坊酒业公司、当阳关公坊酒业公司应对被告雅兴商贸公司的欠款及违约后果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三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广告发布费用共计人民币15599348元;以1374690元为基数按20%承担违约金人民币274938元;以15599348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其中截至2017年7月31日止的利息损失为人民币3097929元。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被告雅兴商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诉的欠款属实,欠款的金额有差异,原告所提供的欠款额度缺少发票。我公司愿意承担责任。被告湖北关公坊酒业公司辩称,我公司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被告雅兴商贸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应当对外独立承担责任,原告所诉的欠款应当由第一被告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当阳关公坊酒业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所诉的债务无关。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6年期间,原告红人广告公司与被告雅兴商贸公司先后签订多份《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红人广告公司为被告雅兴商贸公司提供品牌名为“关公坊”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同时对广告发布形式、时间、规格、位置、价款结算、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被告雅兴商贸公司也予以验收,但被告雅兴商贸公司未能全部支付费用。因中华鲟公司、红一文化公司在2014至2016年期间分别与雅兴商贸公司存在广告业务往来,前述二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分别向原告出具《债权转让确认书》,将其对雅兴商贸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转让给原告,约定由原告向雅兴商贸公司主张。原告受让债权后,于2017年2月14日与被告雅兴商贸公司进行对账,对账单显示截至2017年1月,红人广告公司与雅兴商贸公司共发生关公坊广告费19143275.5元,雅兴商贸公司已经支付4081788元,尚余15061487.5元。湖北关公坊酒业公司、当阳关公坊酒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秦道禄在对账单上签字“请财务确认后入账”,雅兴商贸公司的财务人员王志霞在对账单签字确认未付款余额核对无误。2017年2月17日,红果广告公司向雅兴商贸公司发出对账单,就其在2015-2017年度与雅兴商贸公司发生的广告费用进行对账,湖北关公坊酒业公司、当阳关公坊酒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秦道禄再次在对账单上签字“请财务确认后入账”,雅兴商贸公司的财务人员王志霞在对账单签字确认雅兴公司应付款余额为475682元。2017年2月20日,红果广告公司向原告出具《债权转让确认书》,将其对雅兴商贸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转让给原告,约定由原告向雅兴商贸公司收取。至此,《广告发布合同》的债权人为原告红人广告公司,债务人为被告雅兴商贸公司。因被告雅兴商贸公司拖欠广告款未付,原告红人广告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三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广告发布费用共计人民币15599348元;以1374690元为基数按20%承担违约金人民币274938元;以15599348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其中截至2017年7月31日止的利息损失为人民币3097929元。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同时查明,被告雅兴商贸公司于2009年3月31日设立,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批发零售等,公司股东为张雅琴一人。被告湖北关公坊酒业公司于2002年2月6日成立,公司主营业务为白酒生产、销售,法定代表人为秦道禄。被告当阳关公坊酒业公司系湖北关公坊酒业公司、宜昌市宏进商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5日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白酒制造业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秦道禄。前述三公司均系湖北稻花香集团的下属企业。2011年10月8日,谭君出任雅兴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职务。在此期间,谭君于2012年9月18日被当阳关公坊酒业公司股东会选举为公司董事。2016年5月2日,雅兴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周洁,并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职务,期间,周洁同时担任湖北关公坊酒业公司的副总经理兼财务部长,至2017年2月16日免职。湖北关公坊酒业公司的用印审批单显示,雅兴商贸公司、当阳关公坊酒业公司的印章均由湖北关公坊酒业公司统一管理,由雅兴商贸公司、当阳关公坊酒业公司在需要时向湖北关公坊酒业公司提出用印申请,经湖北关公坊酒业公司的副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等审批后使用。另查明,被告雅兴商贸公司并无“关公坊”品牌产品,其与原告红人广告公司之间的“关公坊”广告发布业务均系为被告湖北关公坊酒业公司生产的关公坊系列白酒产品进行宣传。为签订《广告发布合同》,被告湖北关公坊酒业公司于2010年5月28日向原告红人广告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兹有宜昌市雅兴商贸有限公司为我公司下属企业,其办理相关业务真实有效。”。2013年1月10日,被告湖北关公坊酒业公司再次向原告出具《证明》,载明:“兹证明,宜昌市雅兴商贸有限公司系湖北关公坊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二级法人单位,负责关公坊系列产品的市场销售、品牌运营等事务处理。”。被告雅兴商贸公司目前已经停止经营,但未注销。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企业信息查询资料、应收账款对账单二份、《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统计表、《债权转让确认书》三份、付款委托书、湖北关公坊酒业公司出具的《说明》二份、谭君、周洁等任职文件二份、湖北关公坊酒业公司用印审批单四份、雅兴商贸公司的股东决定二份、湖北关公坊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当阳关公坊酒业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湖北稻花香集团的人事任免文件,有被告雅兴商贸公司提供的工资及费用发放明细表四份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一、原告红人广告公司与被告雅兴商贸公司于2014年至2016年期间签订的数份《广告发布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均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红人广告公司依约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后,被告雅兴商贸公司应当履行给付广告费的义务,其在支付部分广告费后,不再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广告费,已构成违约,原告红人广告公司要求被告雅兴商贸公司支付拖欠广告费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原告红人广告公司通过债权转让方式依法取得中华鲟公司、红一文化公司、红果广告公司对雅兴商贸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被告雅兴商贸公司对债权转让事实不持异议,并在原告受让取得债权后与原告进行了对账,本院对债权转让的效力予以确认。三、原告红人广告公司与被告雅兴商贸公司2017年2月14日的对账单,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被告雅兴商贸公司欠付的广告款余额为15061487.50元。红果广告公司与雅兴商贸公司2017年2月17日的对账单,经被告雅兴商贸公司确认欠付的广告款余额为475682元。综合以上两项,即被告雅兴商贸公司欠付原告的广告款余额合计为15537169.50元。四、原告红人广告公司与被告雅兴商贸公司对账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雅兴商贸公司至今仍未能支付,已经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原告要求被告雅兴商贸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雅兴商贸公司以1374690元为基数按20%承担违约金274938元的诉讼请求,基于本案实际情况,本院不予支持。五、关于被告湖北关公坊酒业公司、当阳关公坊酒业公司与被告雅兴商贸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人格混同,应否对雅兴商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三个公司虽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为彼此独立的企业法人,但从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三公司均系湖北稻花香集团的下属企业,三公司的人事任免均存在由湖北稻花香集团决定的情形,且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等人员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湖北关公坊酒业公司与当阳关公坊酒业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均为白酒制造销售,雅兴商贸公司虽不生产“关公坊”系列白酒产品,但其主要负责“关公坊”系列产品的市场销售、品牌运营等事务处理,其与原告之间的广告业务均为“关公坊”系列白酒产品进行宣传;湖北关公坊酒业公司的用印审批单显示,三公司在印章支配、经营管理上混乱。因此,三个公司之间在人员、业务、管理上存在高度混同,已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本案中,雅兴商贸公司所负债务均系为被告湖北关公坊酒业公司生产的关公坊系列白酒产品进行宣传所致,而雅兴商贸公司现已经停止经营,无力清偿,若由雅兴商贸承担全部债务,而使其关联公司逃避巨额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上述行为违背了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湖北关公坊酒业公司、当阳关公坊酒业公司应对雅兴商贸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宜昌市雅兴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宜昌市红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广告费15537169.50元,并以15537169.5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被告湖北关公坊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当阳关公坊酒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宜昌市红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人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470元,由被告宜昌市雅兴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关公坊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当阳关公坊酒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334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宜昌市雅兴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关公坊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当阳关公坊酒业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时一并转付给原告宜昌市红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易仁竹审 判 员  汪青青人民陪审员  李先伸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舒邦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