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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民初34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山东黑石融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与孙青春、王桂花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黑石融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孙青春,王桂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3491号申请人:山东黑石融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度刚,董事长。被申请人:孙青春。被申请人:王桂花。申请人山东黑石融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青春、王桂花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黑石融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孙青春、王桂花银行存款42443.7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山东黑石融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以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2443.7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44元,由申请人山东黑石融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方晓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