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403民初20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珠海市成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惠创快捷电路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成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惠创快捷电路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3民初2098号原告:珠海市成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五福村四号厂房南座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01806146。法定代表人:周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刚,副总经理。被告:珠海市惠创快捷电路板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新青二路5号10栋厂房东3楼(珠海市建泰PCB产业园10号厂房东3楼),组织机构代码06218177-5。法定代表人:舒文斌,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监事。原告珠海市成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简称原告)诉被告珠海市惠创快捷电路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刚、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加工费2286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加工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30天,即2016年10月份加工费在2016年11月底付清,但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的加工费共计22868元被告至今未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原告主张被告拖欠的加工费应当再扣减被告代原告支付给其他公司的款项3338元。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主张拖欠的加工费中应当扣减3338元,原告承认被告代为向其他公司支付了3338元,但在本案主张的拖欠加工款中已经扣减,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代为支付的款项尚未扣减,因此,本院对被告的该主张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珠海市惠创快捷电路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珠海市成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费22868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6元,由被告珠海市惠创快捷电路板有限公司、舒文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海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杏宋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