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25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施伯铭与被执行人施健、姜小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伯铭,施健,姜小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2510号申请执行人:施伯铭。被执行人:施健。被执行人:姜小冰。申请人施伯铭与被执行人施健、姜小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02民初2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施伯铭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搬离位于西安市新城区万寿路103街坊11号楼3门2号房屋,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施伯铭向本院申请撤回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02执2510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利平审 判 员 彭 莉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