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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25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施伯铭与被执行人施健、姜小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伯铭,施健,姜小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2510号申请执行人:施伯铭。被执行人:施健。被执行人:姜小冰。申请人施伯铭与被执行人施健、姜小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02民初2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施伯铭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搬离位于西安市新城区万寿路103街坊11号楼3门2号房屋,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施伯铭向本院申请撤回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02执2510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利平审 判 员  彭 莉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