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82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建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建臣,屈洪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2执339号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任丘市法定代表人刘学青。被执行人郭建臣,男,汉族,1982年8月3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被执行人屈洪兵,男,汉族,1984年1月8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任民初字第15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郭建臣名下所有的冀JFG5**松花江牌车一辆以及屈洪兵名下所有的冀JSY5**风神牌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会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