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民初21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徐金祥与刘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祥,刘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2173号原告:徐金祥,公民身份证号,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被告:刘阳,公民身份证号,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徐金祥诉被告刘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徐金祥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金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金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金祥负担。审判员 白 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