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辖终3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新乡三合化工有限公司、河南太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乡三合化工有限公司,河南太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中煤润邦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振源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路全丽,周清亮,罗伟,李颖娜,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辖终3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三合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乡梁任旺村河北西路。法定代表人:郑立合,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太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和平大道84号。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董事长。原审被告:中煤润邦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工业园区纬七路与瑜东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罗伟,董事长。原审被告:新乡市振源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路东八里处。法定代表人:罗伟,董事长。原审被告:路全丽,女,汉族,1971年1月11日出生,住新乡市。原审被告:周清亮,男,汉族,1971年10月15日出生,住新乡市。原审被告:罗伟,男,汉族,1975年9月16日出生,住新乡市。原审被告:李颖娜,女,汉族,1972年10月4日出生,住新乡市。原审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住所地新乡市金穗大道与新中大道十字西北角新闻大厦107室。负责人:李晓雷,行长。上诉人新乡三合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太行投资担保限公司、原审被告中煤润邦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振源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路全丽、周清亮、罗伟、李颖娜、原审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7)豫0711民初2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的主要上诉理由是:上诉人的主要营业场地在新乡市卫滨区,本案应由新乡市卫滨区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不具有本案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4年1月3日所签《反担保保证合同》第十四条“双方约定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乙方河南太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所在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作为约定管辖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利军审判员 周予崴审判员 李中孝二○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张鑫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