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关东与被执行人杨德坤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关东,杨德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陈关东,男,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拜泉县上升乡永安村。被执行人:杨德坤,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拜泉县上升乡治安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关东与被执行人杨德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樊少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忠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