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民初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湖南省长株潭试验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帆、周新国、湘潭市江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韶山恒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长株潭试验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帆,周新国,湘潭市江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韶山恒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2067号原告:湖南省长株潭试验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晓塘路9号创新大厦602室。法定代表人:王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策,男,199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被告:李帆,女,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新国,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湘潭市江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二环北路先锋工业经济区。法定代表人:周新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韶山恒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山市永泉科技园。法定代表人:肖公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湖南省长株潭试验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帆、周新国、湘潭市江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韶山恒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湖南省长株潭试验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南省长株潭试验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胡聪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何娅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