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24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秦娇与徐心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4执763号申请执行人:秦某,女,汉族,1990年7月10日出生,住山西省陵川县平城镇南营村桥被巷20号被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1993年1月5日出生,住洪洞县刘家垣镇三峪村37号。本院在执行秦娇与徐心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徐心林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写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李强审判员  杨国建审判员  王洪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蔺全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