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恢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昆明芮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秦燕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芮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恢121号申请执行人:昆明芮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山住所:昆明市西山区兴苑路德缘小区被执行人:秦燕,女,1947年10月14日生。昆明芮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秦燕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根据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法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因被执行人秦燕到期未自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云0112执字第117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毛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