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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28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与商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商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2806号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南坊新区杏坛文化家园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薛某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金良,临沂兰山天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商某某,男,成年,居民,住临沂市南坊新区。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商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商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水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