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16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泰兴市济川街道办事处西郊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夏根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市济川街道办事处西郊社区居民委员会,夏根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1647号之二原告:泰兴市济川街道办事处西郊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江平中路21号。负责人:卜娟,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生,泰兴市虹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根宝,男,194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市济川街道办事处西郊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夏根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兴市济川街道办事处西郊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万 宁人民陪审员 季向阳人民陪审员 李禹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