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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44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余忠志与贵州京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贵州恒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忠志,贵州京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贵州恒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遵义市宝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4418号原告:余忠志,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廷友,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京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过头大厦11楼26号。法定代表人:赵继东。被告:贵州恒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金旭城上城综合大楼12座11层5号。法定代表人:杨娟。被告:遵义市宝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72号17幢3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古远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忠志与被告贵州京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贵州恒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遵义市宝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忠志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忠志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忠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已减半收取),经本院准许免收。审判员  周嵩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尉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