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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初49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阳市澳福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澳福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983号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季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兵,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涵潇,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南阳市澳福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周宇,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建洲,河南汉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澳福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富强审判员  薛春锋审判员  刘泽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