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执恢5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杨玉民结案通知书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2执恢502号申请人杨玉民,男。被执行人杨玉祥,男。申请执行人杨玉民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2)莒商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款4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完义务。至此,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杨玉民与杨玉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