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民初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艳与合肥市本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沙海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合肥市本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沙海波,沙海涛,安徽柏年房产营销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1923号原告:王艳,女,1983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祥,安徽双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市本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合肥市高新区柏堰科技园习友路与科学大道交口现代名苑7#304室。法定代表人:沙海波。被告:沙海波,男,回族,1988年11月26日生,住肥东县。被告:沙海涛,男,回族,1989年12月1日生,住肥东县。被告:安徽柏年房产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龙兴花园4幢1号门面。负责人:方厚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道虎、陈景明,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艳与被告合肥市本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沙海波、沙海涛、安徽柏年房产管理营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登新审 判 员 陶 琴人民陪审员 冯朝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陶春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