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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7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天稳与黄现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稳,黄现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7民初587号原告:王天稳,男,199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蒙继平,凌云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黄现功,男,52岁,壮族,农民,住广西凌云县。原告王天稳与被告黄现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王天稳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天稳向本院起诉后又要求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稳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原告王天稳负担。审判员  徐春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无书记员  韦凌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