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7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天稳与黄现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稳,黄现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7民初587号原告:王天稳,男,199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蒙继平,凌云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黄现功,男,52岁,壮族,农民,住广西凌云县。原告王天稳与被告黄现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王天稳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天稳向本院起诉后又要求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稳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原告王天稳负担。审判员 徐春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无书记员 韦凌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