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执1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宁县吉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县吉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4执1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东宁市东宁镇。法定代表人王波,系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庆文,男,系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主任。被执行人:东宁县吉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法定代表人:马文成,系东宁县吉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代龙,黑龙江省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宁县吉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东宁县吉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0元,利息2503920元(利息截止到2017年1月5日),本息合计1050392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东宁县吉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以(2017)黑1024执104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东宁县吉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东宁市东宁镇繁荣街88号边城大厦1层03商服用房(产权证号为东房权证东宁县字第534**号、建筑面积253.84平方米)。依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以5711400元的拍卖保留价流拍。现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5711400元接受被执行人东宁县吉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东宁市东宁镇繁荣街88号边城大厦1层03商服用房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东宁县吉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东宁市东宁镇繁荣街88号边城大厦1层03商服用房(产权证号为东房权证东宁县字第534**号、建筑面积253.84平方米)作价57114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评估费29400元、执行申请费77904元,以及借款本金5604096元。上述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艾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