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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民初73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沈建法与徐小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法,徐小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初7360号原告沈建法,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杭州市下城区。委托代理人陈国杭,杭州市经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小根,男,195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杭州市江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建法诉被告徐小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建法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建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建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8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44元,由原告沈建法承担。审 判 员 叶文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叶苏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