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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45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昌图镇某某村委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昌图镇某某村委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4516号原告:马某某,男,1944年11月5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昌图县。被告:昌图镇某某村委会。负责人:刘某某,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昌图镇某某村委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发现证据不足,原告在法定期间,亦未提供查找被告的相关证据材料。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原告至今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致本院无法审理,故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某某对被告昌图镇某某村委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退回原告马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云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