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6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解志艳与高危刚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志艳,高危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6执457号申请执行人:解志艳,女,1976年8月6日生,汉族,曲靖市会泽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被执行人:高危刚,男,1979年10月21日生,汉族,垫江县人,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执行解志艳与高危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危刚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