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5财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胡荻与姜洪志、曲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荻,姜洪志,曲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财保71号申请人:胡荻,女,汉族,住吉长春市二道区。被申请人:姜洪志,男,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申请人:曲波,女,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申请人胡荻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曲波名下的房屋。同时担保人杨玉芹自愿以其名下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荻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曲波名下的房屋房籍。二、查封担保人杨玉芹名下的房屋房籍。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胡荻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吴定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