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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9001民初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石河子市绿艺酒吧与石河子市蝴蝶泉电脑形象设计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河子市绿艺酒吧,石河子市蝴蝶泉电脑形象设计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2071号原告:石河子市绿艺酒吧,住址石河子市14小区西环路141-5号。经营者:贾彪,男,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子乡五宫村。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慧军,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河子市蝴蝶泉电脑形象设计室,住址石河子市14小区西环路141-1号。经营者:曾莉,女,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石河子市西公园小区。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9元(原告已预交),经本院院长决定,予以退还。邮寄送达费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战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