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30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朱长安与朱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长安,朱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3059号原告:朱长安,男,196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朱伟,男,47岁,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原告朱长安与被告朱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朱长安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长安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长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长安负担。审判员 吴艳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