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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30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朱长安与朱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长安,朱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3059号原告:朱长安,男,196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朱伟,男,47岁,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原告朱长安与被告朱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朱长安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长安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长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长安负担。审判员  吴艳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