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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4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姜渭波贪污罪再审决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7)鄂1124刑申1号原审被告人姜渭波贪污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以(2014)鄂英山刑初字第0008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姜渭波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姜渭波向本院提出申诉,并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其贪污的温泉镇甘塘坳村2011年度退耕还林资金14789.50元已入账,故要求撤销(2014)鄂英山刑初字第00085号刑事判决并改判其无罪。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姜渭波在申诉时提交的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应予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