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5民初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安正泰与被告运涛、运海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正泰,运涛,运海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民初1456号原告:安正泰,男,1990年7月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运涛,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立。被告:运海红,女,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告安正泰与被告运涛、运海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安正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安正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思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