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7民初17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胡某1、胡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胡某1,胡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1733号原告:李某,男,198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池州市人,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贤龙,江西方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签相关法律文书;参与谈判、调解;代为起诉、应诉;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保全、回避、鉴定评估、证人出庭、法庭调查取证;参加法庭调查、辩论;申请强制执行、代为调查取证;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领案款和诉讼退费,代为申请强制执行,代为执行款。被告:胡某1,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被告:胡某2,女,1996年1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1、胡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胡某1、胡某2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行使,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胡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雯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