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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执16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徐州朗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赵苏州、董作兰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朗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赵苏州,董作兰,吴洪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1699号申请执行人:徐州朗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城南开发区两山口104国道北侧,组织机构代码74484691-4。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苏州,196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执行人:董作兰,女,1965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执行人:吴洪超,男,1971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申请执行人徐州朗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苏州、董作兰、吴洪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3民初3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3340.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5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7年5月至今,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赵苏州名下车牌号为苏C×××××、苏C×××××、苏C×××××汽车共三辆,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吴洪超银行存款9725元,其中850元缴纳执行费,8875元发还给申请人,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3、2017年7月10日,本院与申请人联系,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根据该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恒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