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宋威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威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25刑初25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威伟,男,1986年2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谷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谷城县,因本案,2017年9月1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公诉刑诉[2017]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威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东兴、代理检察员朱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威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8日5时许,被告人宋威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鄂F×××××二轮摩托车由谷城县城关镇至本县冷集镇,行至316国道15OSKM+900M路段与周某驾驶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被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民警依法在谷城县人民医院对宋威伟进行抽血。同年7月12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所司法意见书{2017)(法医毒物)鉴字第0712-3257号}鉴定,宋威伟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4.25mg/100nil,为醉酒后驾车。同年7月14日,经事故责任认定,宋威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宋威伟亦无异议,并有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车辆信息、个人信息、抽血照片、血液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襄阳汇驰司法鉴定所司法意见书{2017)(法医毒物)鉴字第0712-32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谷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谷公交认字(2017)第4280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人周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威伟在道路上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威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秀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