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民初25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明金良与刘静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金良,刘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1民初2532号原告:明金良,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刘静,女,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原告明金良诉被告刘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被告已经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明金良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金良撤诉。案件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329元,由原告明金良负担。审判员 包和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春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