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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执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阮太平与重庆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太平,梁光华,黄菲,重庆澳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1286号申请执行人阮太平,男,1968年8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梁光华,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黄菲,女,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重庆澳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双宝支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09376208U。法定代表人梁飞,职务不详。被执行人重庆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绸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36598578C。法定代表人梁光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阮太平依据(2016)渝0243民初358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梁光华、黄菲、重庆澳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梁光华、黄菲、重庆澳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17400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12400元,并将该款交到本院执行局或划至本院账户,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对被执行人梁光华、黄菲名下的存款共计10387元进行了扣划,并支付申请执行人。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梁光华所有的位于XX街道XX社区113号的房屋进行了轮侯查封,因上述房屋已被抵押且被其他法院查封,暂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重庆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对其财产中止执行。现亦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澳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10月9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应暂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经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梁光华、黄菲、重庆澳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128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昌文审判员  黄永学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