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执4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朱大礼、韩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大礼,韩伟,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4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大礼,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执行人:韩伟,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汤原县,现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王娟,女,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申请执行人朱大礼与被执行人韩伟、王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皖1203民初2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韩伟、王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朱大礼货款9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0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6月28日到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向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阜阳市颍东区农机监理站及金融银行、车辆管理所等单位发出协助查询函,本院已轮候查封查封被执行人韩伟、王娟所有的位于开发区聚隆美墅6#楼808室,后移交处置组处置,处置组以上述不动产系轮候查封且申请人对上述不动产不享有优先权不符合处置条件为由予以退回。本院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本院已制作了执行决定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海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