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执7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陈兴旺、张静与丹江口市新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旺,张静,丹江口市新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730号申请执行人:陈兴旺,男,生于1976年9月28日,汉族,丹江口市人,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张静,女,生于1973年8月1日,汉族,丹江口市人,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丹江口市新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新港办事处新港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381000012712。法定代表人:范明合,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兴旺、张静与被执行人丹江口市新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丹江口市新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送达了强制执行通知书,限定���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伟审判员 徐建林审判员 郭冬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六号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