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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7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蔡曼娣与廖彩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曼娣,廖彩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7民初1143号原告:蔡曼娣,女,195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家住龙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娟,江西明理(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彩富,男,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家住龙南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3号,负责人:张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曼娣与被告廖彩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曼娣仍需继续治疗,故相关赔偿费用尚未确定,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利,本案应中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干晓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孔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