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执7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黄五金、戴思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五金,戴思荣,丁冬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745号申请执行人:黄五金,男,1962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戴思荣,男,1975年8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丁冬连,女,198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系戴思荣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五金与被执行人戴思荣、丁冬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6)闽0821民初66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戴思荣、丁冬连尚欠申请执行人16.43万元及从2016年3月17日起按8万元本金、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该调解书于2016年4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黄五金于2016年4月2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和收支情况。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3日、2017年3月20日和2017年8月3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账户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在他案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戴思荣所有的坐落于长汀县的房屋。除上述房产外,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在本院申请执行的其他主要债权人表示同意暂不拍卖其房屋,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决定暂不拍卖其房屋。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拍卖其房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821执74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敬生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蔡沔高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PAGE 搜索“”